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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本月起《耕地占用税法》施行
日期:2019-09-09 浏览
本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同步施行,标志着此前国务院于1987年4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正式“退役”。据市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从条例上升为法律,将对我市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和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发挥积极作用。
 
  据了解,耕地占用税并非新开征的税种,其纳税人有两类,一类是指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另一类是指在我国境内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的规定,我市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40元。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其中,占用园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占用耕地税额执行;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占用耕地税额的80%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占用耕地税额的50%执行;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适用税额的150%征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此外,依据相关规定,我市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