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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提高,由1890元/月上调至2020元/月
日期:2018-08-21 浏览
本月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2020元/月,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相关条例规定,市人社局对我市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作出相应调整。本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由原来的1890元/月上调至2020元/月。
  “失业保险金待遇提高,将进一步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市人社局相关科室负责人介绍,申领失业保险金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满一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且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标准为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此次我市上调失业保险金上限标准,计算后标准不足2020元/月的按实际计算标准发放,高于2020元/月的按2020元/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须根据户口及缴费年限等确定,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该负责人提醒,本次调整的执行对象为2018年8月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办理失业登记并及时到市人社局人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申领失业保险待遇。